税收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8-07-06 发布者:企业服务中心 阅读次数:
一、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93条规定。
2.政策解读: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我市执行情况:全市国税系统共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38户,2014年有42户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减免所得税额6228万元,2015年预计减免税额8000万元。
4.下一步如何落实:(一)在政策上要再宣传。要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和硬性条件,以及认定的时限、流程、所需的资料等信息,及时告知企业,提醒企业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要对申报高新技术的企业单独辅导,帮助其提前做好帐务。(二)在配合上要再联动。国税部门将积极做好与政府、科技、财政、地税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互通情况,及时参加各类高新技术企业的复核会审及研讨会议。同时积极与省国了解我市认定情况,及时向省局上报调查结果,不延误我市高新技术的认定工作。(三)在服务上要再优质。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国税部门将及时受理备案,确保认定通过与享受税收政策优惠同步进行。
5.备案流程: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税务总局2015年下发了《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因此,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要求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季度申报时在纳税大厅备案后,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备案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凡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二、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92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2、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和30万元之间的,如何享受优惠?
对于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和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1月至9月的所得可以享受减低税率(减按20%税率)优惠,10月至12月的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所得如何确定?
对于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直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示例1:假设某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5年11月2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假设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4万元。因该公司是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实际经营月份数和2015年度的实际经营月份数均为2个月,可直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其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24万元×50%×20%=2.4万元。
对于2015年10月1日以前成立的、年利润或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为便于理解,现举例说明如下:
示例2:某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4年3月8日,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假设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4万元。该公司在2015年的实际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为3个月。其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时间段计算步骤如下:
(1)2015年1-9月份:
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9÷12)=18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8万元×20%=3.6万元
(2)2015年10-12月份:
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3÷12)=6万元
(3)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6万元+0.6万元=4.2万元
3.我市执行情况:2015年度全市共有7843户次小微企业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累计享受减免税额1581.71万元。有力地扶持了我市小微企业的发展,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改革的动力。
4.下一步如何落实:强化辅导,宣传到位。通过多种途径开展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创新宣传方式,做到全方位宣传。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利用门户网站、12366服务平台、公示栏、印制宣传手册、上门辅导、电子显示屏及QQ群等形式宣传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及操作具体规定,并及时将政策调整事项告之纳税人,提醒小微企业注意纳税申报相关事项。在市局门户网站及时开辟“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专栏,发布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具体条款,方便纳税人查询。编制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手册,免费发送政策宣传资料,确保每一户应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应享尽知”。
5.办理流程: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的统一要求,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在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方面简化了管理手续。规定:小微企业季度预缴不需履行任何手续,汇算清缴时应通过填写“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三、严格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2.政策解读:
一是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二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
三是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
即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2015年前3季度未能计算办理享受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或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办理享受。
根据财税106号文和68号公告规定,对新购进固定资产的“新”字从以下三方面来把握:一是从购买时点上,2015年1月1日之前购买的不属于新购进固定资产;二是从购买人上,纳税人购买的固定资产可能是新生产的,也可能是卖方已使用过的,但从购买人角度看,这些固定资产均属于新购进的,也适用加速折旧政策;三是从取得方式上,固定资产可能有外购的,也有自行建造的。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入的,因此公告明确将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作为“购进”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取得方式不同,购买时点的确定也有所差别。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购置设备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原则上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时间为准。
3.全市执行情况:2015年度全市共有116户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税收政策,加速折旧金额1258.67万元。预计2016年全市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将减税3500万元。
4.下一步如何落实:运用多种手段,全方位地向广大纳税人宣传加速折旧新政,通过汇算清缴培训、纳税人学校、专题辅导会、送政策上门、税法宣传月等方式大力开展宣传培训活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时间节点,强化跟踪问效、努力打通政策落实的每一个环节,不折不扣将加速折旧政策贯彻执行到位,每位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全部纳入抵扣范围,促进加速折旧政策的落实让,促进和推动了我市企业进一步扩大产业规模,加快了产业升级换代的步伐。
5.备案流程管理:为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便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已经取消“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事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中直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为保证优惠政策正确执行,引导企业正确核算,68号公告对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提出了要求,即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管理台账,准确反映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四、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政策解读: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将研发人员“五险一金”、研发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3.我市执行情况:2015年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62户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26870万元。
4.下一步如何落实:通过“全力宣传、全程服务、全年督查、全面分析”四个方面部署安排;通过“组织重视、制定方案、明确责任、有序落实”四个环节多重发力;通过“学习领会、积极宣传、组织培训、团队专司”四个布局,有效落实确保各项所得税优惠政策全面贯彻落实。
5.申报备案管理:备案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研发项目立项文件。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辅助账比专账简化的多,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2.政策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执行到2017年。
3.我市执行情况:2015年全市共有3566户小规模企业享受了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免税销售额96000万元,免征增值税额28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