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解读

安全生产许可新规解读

发布时间:2018-07-06 发布者:企业服务中心 阅读次数: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安全生产是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一、 当前调整安全生产许可的主要法律规章

201412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为了与此相适应,国务院、安监总局陆续出台一系列行政法规以适应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其重要意义就在于坚定不移加强依法治安,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具体来说,调整的脉络大致有3个层面(一法一条例四令):

1、 法律层面。新修订了《安全生产法》(下面简称新安法)。新安法与老安法相比,亮点多很,解决了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如:为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解决安全条件先天不足的问题,新安法完善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调整了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规定:一是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合并为“安全评价”一项;二是加强了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三是按照减少、取消行政审批的要求,取消验收审批环节,强化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29条、第30条、第31条)。

2、 国务院行政规章依据《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再次予以修订。20041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在 20137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予以第一次修正后,20147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第二次给予修正。随后,国务院于201420152016年陆续出台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公布了第一批、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3安监总局部门规章基于《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修改,20154月以来,国家安监总局连续出台4个总局令,涉及到30部行政规章的废止(4部)和修改(26部):一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2个方面条款)等4部规章作出修改;二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予以废止,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8个方面条款)等8部规章作出修改;三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对《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废止,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8个方面条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3个方面条款)、《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3个方面条款)、《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5个方面条款)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5个方面条款)等6部规章作出修改;四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对《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部规章予以废止,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18个方面条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12个方面条款)、《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12个方面条款)、《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1个方面条款,删去第六条第七项中的“注册资金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个方面条款,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和第九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4个方面条款)等8部规章作出修改。

    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新规变化主要内容

(一) 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

1. 取消“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安监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时,将提交“竣工验收意见书”调整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2.取消“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3.取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4.取消“中央管理的非煤矿山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中央企业及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

5.取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6.取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认定”。

7.下放: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核发下放到市州安全监管部门。

8.增加“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9.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的项目调整为“设计生产能力300万吨/年以上地下开采煤矿、设计生产能力1000万吨/年以上露天开采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0.“重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核准的一个环节,不属于单独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再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行政许可目录。

    (二)关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调整

 1.“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保留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2.“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

(三)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的调整

  为了做调整的衔接工作,2016111日,省安监局出台《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工作的通知》(鄂安监发〔20162号),就做好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做出规定: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事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目前,安监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事项为3大项8小项,具体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三同时”审查{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项目}

  2、分级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

  ①省安监局。承担省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及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审查审核,具体负责非煤矿山(含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采矿许可证审批的地下矿山项目,勘探作业中实施坑探工程的项目,露天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50万吨以上的项目,尾矿库项目,非煤矿山为主体共伴生有煤层的项目,省发改委核准的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直接监管企业及其直属生产、储存单位的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省发改委核准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项目)、金属冶炼(含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直接监管企业及其直属生产、储存单位的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含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中央企业在鄂子公司、分公司和省属企业总部的建设项目),以及跨两个市州及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②市安监局。承担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省安监局委托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核,负责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审查。

  县(市)区安监局。承担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审查审核和市州安监部门委托审核、审查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所在地与建设项目单位所在地位于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负责审查审核,审查审核意见抄送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安监部门。

    三、当前安监部门行政许可审查事项的申办管理

    1、受理范围 大致有9个方面: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第一类、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或有储存设施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非煤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取得条件。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13个方面的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许可证的取得条件查照安监总局77787980号令的相关规定。

3、资料与申请。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具体可见湖北省安监局、孝感市安监局和孝感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办事指南栏目)。

4、 受理与审批。局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由局行政审批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接受网上申报或纸质申请材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5、 有效期与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6、 变更与注销。(1变更。有下列5种情形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单位名称的;变更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单位地址的;变更经济类型的;变更许可范围的;2)注销有下列7种情形的,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7、 许可证管理。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8、 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1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4年修正):第十九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四、几项具体说明

 1、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一是对涉及非煤矿矿山、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等6类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二是除以上6类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都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负责,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三是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或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2、关于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的新要求。一是生产经营单位是从业人员培训教育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二是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一经考核合格领取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三是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3、关于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补贴。对易燃易爆等高危行业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补贴,其保险费率在原标准基础上,下调30%,由政府给予补贴(孝感政规[2016]1号)。

    4、关于涉企收费行为的清理规范。安监部门及行业中介机构涉企收费项目较少,经过清理,目前安监部门没有涉企收费项目。涉及安监行业中介机构对企业技术服务收费有3项:政府定价、由中介机构收取的有1项,即安全评价费;有法律法规要求,由市场定价的有2项,包括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费。另外,安监部门对社会个人收费有1项,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考核费,此项收费由政府定价,列入《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对所有涉企收费项目和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我们都依法依规在局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告,对于所有的收费项目,严格遵守企业自主自愿原则,由企业在合法的技术服务机构中自愿选择,绝不允许安监部门指定服务。严禁扩大范围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减少服务内容变相提高收费标准。